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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京保通(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http://www.jckyxy.com 发布时间:2026-03-02
案件:陈某2022年1月到某置业公司工作,某置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2月陈某从某置业公司离职,后于2024年3月申请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问题:陈某的二倍工资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则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对一年之后的未签劳动合同时间,不能主张二倍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在法律推定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不需再计算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二倍工资的主张应在一年仲裁期限内主张,逾期主张的不应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是具有惩罚性的赔偿金,应适用一般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上述案件中,陈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即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则仲裁时效期满,陈某于2024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其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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